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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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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共犯人、主犯、共同正犯、教唆犯

42

D924.11;G641;G4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0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3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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