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给付判决的构造与功能
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给付判决作扩张解释的现象,这将导致给付判决与其他判决类型在适用范围上发生重叠,致使新增给付判决的立法目的落空.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一纠纷解决”的立法目的,塑造了“低强度审查模式一高强度审查模式”的司法审查强度区间,要求法院对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作出区分.履行判决原则上只能是程序性裁判.给付判决的制度功能在于确立实体性裁判的裁判方式,弥补履行判决在功能上的不足.现阶段,给付判决尚不能发挥“多用途武器”之功能,其适用空间应限于法律规范规定的给付义务、给付行政范畴内的给付义务、以金钱或财产为内容的给付义务.
给付判决、给付义务、实体性裁判、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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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928.72;D925.3;D630.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26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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