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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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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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已成为现代交易的重要标的,实务中多采用债权让与或债权质押形式,两者在经济功能与法律规则上高度相似.我国合同法与物权法分别规定债权让与和应收账款质押,可适用的债权范围不一致,且各有法律漏洞:合同法未规定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未规定债权质押的对内效力与对债务人的效力.此种双轨制对司法实务造成诸多困扰,且无法适应交易需求,减损了制度效用.改进方向应是采用功能主义方法,统合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则,包括统一标的范围,统一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规则,仅就债权质押的个别特殊事项设置特别规则.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单设保理合同一章,不足以解决问题,且有违法典体系效益最大化之本旨,不如着力于债权让与一般规范的充实和完善.

债权让与、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理、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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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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