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制度的体系平衡
直接适用的法是我国冲突法中的新制度, 但其针对的却是在入法前就较为普遍存在的旧问题.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法律规避禁止、公共秩序保留及法律选择的除外条款等替代措施, 对其入法前的制度空缺予以补救, 形成制度间的体系性平衡.由于存在共同的公共关切, 它的入法挤压了替代制度的功能边界, 造成竞合适用的制度干扰.各制度在适用位序上的落差及功能侧重的差异, 本应避免制度干扰, 但因直接适用的法在界定及适用上的结果导向以及各制度功能特征的弱化乃至丧失, 使被隔离开来的各制度再生适用干扰之乱.应通过法律规避禁止制度的功能转向, 使其从仅保护法院地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转为多边保护相关法律体系, 以此错开直接适用的法的关注点;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功能减负, 由直接适用的法肩承其积极功能,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退守其消极功能.如此可勘定三种制度的适用边界与位序, 重建三制度间的体系性再平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直接适用的法、法律规避禁止、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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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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