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
针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主流理论和实践在肯定其具有“赠与”性质的前提下,就其能否适用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产生诸多争议.通过考察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约定的整体性可以发现,此类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下的财产清算协议,虽名为“赠与”,实则缺乏赠与的意思,不应界定为赠与协议,进而可以排除合同法第1 86条的适用.作为身份法上的“离婚财产清算协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涉及多方利益之平衡,须综合考察夫妻之间的财产清算关系、夫妻针对子女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对外与债权人的关系三重维度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则.
离婚协议、赠与、任意撤销权、离婚财产清算协议、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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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委托项目“身份与财产交叉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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