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侵权法问题,即当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与侵权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或扩大了损害时,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判断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先分析作为客观要件的因果关系,再研究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特殊体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三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前两种属于共同因果关系,但有所区别,而第三种属于假设因果关系.不同类型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影响不同.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当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也不因有特殊体质而被施加更高的自我照顾保护义务,否则不利于保护人格平等、维护自由以及控制风险.
损害赔偿、特殊体质、因果关系、受害人过错、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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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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