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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时效问题的民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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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已有自创性的表达,为学理和司法实务制造了解释难题.缺乏对立法例经验借鉴的科学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务的经验不足,以致物权法就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表达具有了权宜性特点,内容草率、简单.抵押权的时效问题,依照物权法定主义,应属物权关系范畴,与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本无联系,这是物权法表达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基础.因为有此考虑,我国物权法难以借鉴法国、日本和德国民法的已有制度经验,但可以借鉴渊源相近的我国台湾民法的相应表达.物权法第202条若以除斥期间制度来表达抵押权的物权变动及其效果,所有的解释难题将不复存在.

抵押权、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40

2018-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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