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国有制的逻辑、挑战及变革
在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承载了城乡土地资源的权力性支配职能,以此形成了城乡二元的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人民公社体制消解及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后,集体所有制的权力性支配取向与国家意志产生了偏离,农村地区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愈渐严重.在规约土地利用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社会性管制制度无法快速形成的情况下,权力性支配框架得以延续并得到改造,原本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分别承载的权力性支配职能被集中于全民所有制,由此确立了建设用地国有制.建设用地国有制的实现依赖于征收,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国家需要”的征收正当化论述,无法容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需要”和“个人需要”,产生了征地正当性的疑问.权力性支配的逻辑也与市场逻辑相背离.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应当剥离所有制的权力性支配职能;土地公有的公共职能则应聚焦于居住权的保障和土地收益的分配.
土地公有制、建设用地、权力性支配、集体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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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F04
2017-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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