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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后反倾销领域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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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 1日前后,各方关于期限届满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议非常激烈.通过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期限届满后,WTO成员已无法从《中国入世议定书》获得使用替代方法的合法性依据,若WTO成员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坚持对进口自中国的产品采用替代方法确定正常价值,将构成对WTO规则的违反.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方法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所谓“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最后期限”的核心并不是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是替代方法的终止使用.WTO成员国内法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仅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条件地影响替代方法的使用.随着时间期限的届满,除非满足GATT第6条第1款注释2的规定,至少在WTO反倾销领域,替代方法将终止使用.这意味着在2016年12月1 1日后,在反倾销调查中,在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面,中国应享有同其他缔约国一致的WTO待遇.

反倾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地位、替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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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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