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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之新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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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来检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在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上,应以文字询问取代书面询问.在告知义务的范围方面,现行法采取了有限告知主义;判断是否为重要事项应采取依保险人各自的风险评估机制决定的主观标准兼由市场上保险人群体的一般形象决定的客观标准;投保人的告知内容限于其已知事项.就告知时期而言,应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间限定在投保人为缔约的意思表示时.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应依其主观过错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投保人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在不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下,选择变更保险合同,却不能撤销保险合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虽然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应受到单方变更权的限制,同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以“比例原则”替代“全有或全无原则”;投保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单方变更权也有适用余地.

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价平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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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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