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指确定与法律解释——一种适用于一般法律词项的指称理论
法律解释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明确相关法律规则中的一般词项的所指,因此理应能够得到关于所指如何确定的一般理论的指导.然而,语言哲学中已有的三种指称理论(描述指称理论、直接指称理论与意向性理论)都难以直接运用到法律领域中.这或者是由于它们本身所存在的局限,或者是由于法律实践作为一种独特的交流活动所具有的区别性特征.一般法律词项的所指是由立法意图、客观知识与语言惯习共同决定的.其中,语言惯习的作用是限制性的,立法意图与客观知识的作用是指引性的.在所指确定的过程中,立法意图提供所指识别的标准,客观知识明确所指的范围.
法律解释、一般法律词项、语言惯习、立法意图
38
D901;H0-06;B08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05
2016-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