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解释基准——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分析文本
就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学理上存在多种判断基准,以至于引发不同的结论.以物权法第106条的证明责任问题为例,存在“善意推定说”、“善意要件之批评说”、“善意要件之肯定说”等学理争议.就上述学说,需要回到法学方法论的立场进行评判.证明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实体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应遵循当代法解释学以规范目的为核心的方法论.也即确定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法解释学操作,应当以规范目的为其基准.这种操作首先是综合各种解释方法,论证物权法第106条的规范目的;其次是从规范目的出发而非拘泥于法条的文义,重新对该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确定,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三种学说进行评判.这种分析路径和结论,不仅验证了以规范目的为解释基准的方法论的可行性,而且也实现了证明责任问题与主流法学方法论的合流.
善意取得、证明责任、规范目的、解释基准
38
D90;F8;F4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8
2016-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