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背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司法改革、审判规律、去行政化
36
2014-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3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