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再生还是消亡
法律规避制度源自法国冲突法规则稀缺时代的最高法院判例,其本质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殊形态,旨在惩戒不良意图,有违冲突法的确定性和立法宗旨,背离冲突法演进的世界潮流.国外相关立法数量稀少且乱象丛生,司法实践异常罕见且功效不佳.基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理应抛弃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借助先进的“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和传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编织维护国家利益和个案公平的“安全网”.
法律规避、司法解释、公共秩序保留、直接适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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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难点研究"12BFX13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问题研究"11YJA820091的阶段性成果.感谢美国Peter Hay和Patrick J.Borchers教授提供的宝贵意见以及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粟烟涛博士、山东大学俄语系白茜博士分别提供的德文、法文和俄文资料译文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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