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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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与民初民事法源——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适用

引用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大清现行刑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民事法源

35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及其适用研究"项目号12YJC820022;2011年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民法近代化再研究: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为考察视角"JB11295S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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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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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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