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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行为与实行过限下知情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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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实行犯实施超出共同谋议的行为,共犯人既不参与也未阻止的,对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舍弃容忍说而采取义务说,即以共犯人是否有阻止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共犯人的作为义务源自先前行为,有必要准确把握先前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以合理确定义务范围.先前行为理论上存在因果关系说和义务违反说的对立,原则上宜采取义务违反说;在先前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在客观方面,应将先前行为分为监督危险源和保护法益两种类型分别考察:对前一类型,应根据共犯行为与过限行为是否具有直接违法关联,共犯行为是否促使过限行为发生来判断共犯人有无作为义务;对后一类型,应以共犯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需保护状态来判断其有无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实行过限、共犯人、作为义务

35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2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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