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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利益重心地是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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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居所的界定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对惯常居所一般均无明确界定,其认定主要依靠法院的自由裁量,因个案而异.为避免法院因自由裁量而导致属人法适用的非确定性,应探寻并遵从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即对当事人现时利益重心予以关注.确定当事人的惯常居所时要对与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利益进行考量,确定其现时利益重心地之所属法域,进而明确当事人与特定法域的联系.研究欧美主要国家关于惯常居所界定的实践并揭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的价值导向,对实施我国法律具有重要启示.

属人法原则、惯常居所、现时利益重心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5

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问题研究"11AFX016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7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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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896X

11-11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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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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