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姓名权
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特征之一.姓名之上的诸正当利益中,匿名的利益已由隐私权加以保护,防止发生错误的负面社会印象之利益已由名誉权、荣誉权加以保护,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一项利益为防止发生错误的正面及中性社会印象.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人格具有商业价值,这种人格财产利益应专属于本人,因此,姓名权保护的第二项利益为独占姓名的商业价值.由于姓名之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同样可以标识特定主体,对于上述符号的保护,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保护姓名权的规定.
姓名权、身份一致性利益、姓名商业价值利益、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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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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