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理论构造
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公法请求权、公法权利、行政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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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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