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对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解构研究
生育权就其本意而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宜在具体民事案件裁判中直接适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48个典型的生育权民事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生殖器官受侵害型、配偶之间生育侵权型、侵害生育自主权型.前两类案件根本无须”生育权”这一概念的介入,即可依据现有民法体系和规则解决所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第三类案件中,虽不当出生或不当怀孕的确构成侵害生育自主权,但也无须动用宪法上的生育权,因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生育自主权的具体内涵.
生育权、生育自主权、人格权、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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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JS1104
201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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