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共有的公司法规范
数个主体共享股份权益的,是广义的股份共有;共有人在股东名开上记载并受会司法规范的,是狭义的股份共有.股份共有具有准共有的属性,可以适用民法有关共有的规范,但公司法的相关规范应优先适用.股份共有人应当确定行使共有股份权利的代表人;未确定代表人的,除公司或其他当事人认可外,不得行使该股份权利.共有人之间承担连带缴纳股款责任.公司对共有人的通知和送达以代表人为受领人,代表人不明确的,任一共有人均可为受领人.
股份共有、准共有、代表人、股东名册
D9(法律)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项目530902
201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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