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
关于刑罚目的,认为”刑罚目的应当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一般预防不应作为刑罚目的”的观点逐渐显现其理论优势.但是,当一般预防被排除在刑罚目的之外以后,其理论地位必须重新加以确定.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上述刑罚目的观就很容易遭到人们的质疑,并且无力抵抗.产生一般预防效果的制度要素主要是刑法规范,而不是刑罚.把一般预防从刑罚目的中分离出来,将其上升为刑法目的,不失为一种合理的理论主张.
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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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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