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用主义与晚近破产冲突法的发展
在涉外破产问题上,晚近以欧盟<关于破产程序条例>和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为代表,在破产的域外效力上体现出一种新实用主义的理念,即主张在主要利益中心开始的主要破产程序具有普及性效力,而在营业所等地所开始的附属破产程序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的资产,同时强调了主要程序与附属程序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新实用主义促进了破产冲突法的发展,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具有借鉴价值.
新实用主义、破产程序、冲突法、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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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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