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证据学”的建构及其学理
证据学关注事实的证明,而事实是一个多义概念.证据有抽象形态与具体形态,只能对具体形态的证据提出资格要求.证明一词具有他向性,证明的必要性是”他者”对待证事实不明.由于受到证据来源、证明方法等限制,事实证明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由于不确定性的消除与证明资源的耗费成正比,因此在证明中应当区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证实与证伪是证明的途径.推定与证明责任机制用以应对真伪不明.证明基本方法包括经验的方法、逻辑与非逻辑的方法以及与之相关的心证方法、解释学方法等.建立由基础证据学与部门证据学构成的”大证据学”体系,有利于深化法证据学等部门证据学的研究.
事实、证据、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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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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