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间规约引论
通过对古代乡村民间规约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看到中国古代民间规约的历史存在形态:唐代后期的社邑规约、宋明时期的乡约、明末清初产生的民间慈善组织规约和清代晚期的乡规,以及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民间规约既不同于私人契约,又不同于国家法律,是民间社会组织的自治规范.民间规约是国家法律的补充,它的产生,标志着公共领域不仅为国家所独占.由于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民间社团组织的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极为有限,但民间规约在组织协调人际关系、建立稳定和谐社会秩序方面仍然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古代民间规约、乡约、乡规、慈善组织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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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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