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对于一物二卖,债权法只能提供事后救济,而且其他债权人的特定利益难以实现.在制定物权法时,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加以修正,设立可以对一物二卖起到一定防范作用的预登记制度、转交付制度、优先权制度,进而构建我国对一物二卖救济与防范的完整法律体系.
一物二卖、预登记、转交付、优先权
27
D92;G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5-95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一物二卖、预登记、转交付、优先权
27
D92;G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5-9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