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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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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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物二卖,债权法只能提供事后救济,而且其他债权人的特定利益难以实现.在制定物权法时,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加以修正,设立可以对一物二卖起到一定防范作用的预登记制度、转交付制度、优先权制度,进而构建我国对一物二卖救济与防范的完整法律体系.

一物二卖、预登记、转交付、优先权

27

D92;G27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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