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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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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数量繁多,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类型;但是,结果加重犯是结果责任的残余,缺乏加重刑罚的合理根据.因此,一方面,要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加重结果必须是成立条件之外的、具体罪刑规范阻止的加重结果;被害对象必须限于基本行为的对象;基本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特别危险性;因果关系必须符合”直接性要件”;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而且对人身伤亡、公共危害之外的加重结果必须具有故意.另一方面,也要从量刑上限制结果加重犯的刑罚.

结果加重犯、加重根据、范围限制、量刑限制

27

D92;F8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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