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也是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主要来源于程序的正当性;在职权主义模式下,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则更多地来源于裁判事实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无法为证明模式的建构提供指导,也难以为证据规则的设立提供合理的解释.适当借鉴实用主义哲学的合理因素,是重构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可行途径.
裁判事实、可接受性、证据法学、理论基础、实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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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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