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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行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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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固法律规定的事实条件的成就而直接生效。在权利取得人办理不动产物权取得登记之前,其所享有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且非经办理取得登记,权利取得人不得处分该不动产,但如已完成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应为有效。

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登记

25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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