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按照民法解释学,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是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待定,而非物权行为的效力待定。买卖等合同可以含有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处分权宜作处分能力的解释,并影响买卖等合同的效力,其适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物的买卖等。主张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四大理由并不充分,均存疑问。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标的须可能、确定、合法的要求并未将债权行为排除在外。第51条同第52条、第54条的衔接平滑,与第150条的关系可以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协调。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其成立不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为前提,限于有偿合同场合为宜。善意取得确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法根据”,在受让人尚未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况下,不当得利可以存在于标的物的变形物上。
无权处分、效力待定、效果意思、自始不能、善意取得、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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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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