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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3.03.014

融资性贸易中名实不符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之反思

引用
融资性贸易纠纷非常复杂,对法官的审理裁判工作提出了挑战.法官准确适用法律的要求使得法官必须正确识别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并相应作出公平合理的妥当裁判.就此而言,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仍然是合同法的基石和合同效力的正当性依据,法律应当保护交易安全、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享有的合理信赖.法官在审理名实不符的融资性贸易纠纷时,首先仍应立足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从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出发,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的识别;对于当事人的书面合同系虚假表示的定性应持慎重和谦抑的立场,除非有确定的证据,否则不宜随意排除或否定当事人的合同效力.要避免"法官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局面,防止法官通过合同解释为当事人之间"再造"出完全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另外,在对法律关系定性的时候,应尽可能尊重合同相对性和当事人合理信赖等原则,为"穿透式审查"设定必要的界限,避免突袭性裁判.

融资性贸易、名实不符合同、隐藏行为、合同解释、穿透式审查

41

D923.6;R6;TQ46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9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3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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