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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3.03.012

"自洗钱"行为认定的难点问题分析

引用
"自洗钱"行为入罪,引起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从所谓"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角度来看,上游犯罪人将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存入自己提供或者指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自洗钱;行为人藏匿、转移自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不构成"自洗钱";行为人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用的场合,若没有造成新的法益侵害、没有改变或者超出上游犯罪行为所能评价的范围时,不构成"自洗钱";上游犯罪的本犯和下游犯罪人共同实施洗钱行为时,二人构成上游犯罪人的"自洗钱"的共犯,但以上游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为前提.

自洗钱、掩饰、隐瞒、藏匿、转移、犯罪所得、共同犯罪

41

D924;F8;F271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企业合规与企业犯罪预防项目2019THZWYX02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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