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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3.01.008

刑法修正中的溯及力问题及其适用

引用
频繁修正刑法的背景下,新法较之旧法是否有利于被告、在何种范围内有利于被告变得更难判断,有必要正确对比新法与旧法,使新法在溯及既往行为时真正贯彻"从旧兼从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其所增设的诸多轻罪,如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是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但实务中却被以有利于被告之名而溯及既往.新法对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罪数认定规则、量刑档次、罪后量刑情节的调整,部分有利于被告、部分不利于被告.新法诸多规定,形式上有利于被告,实质上不利于被告.既往审判实践中,类推适用刑法还较为突出,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不能将既往类推适用刑法的判决作为理解"旧法"的依据.对新法中有利于被告的规定在适用中应进一步落到实处,防止对其作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而溯及既往.应防止将本该认定为重罪的既往案件,以从旧兼从轻为由,将新法增设的轻罪名溯及既往,忽略重罪与轻罪的竞合.还应防止对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进而将其溯及既往.

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刑法修正案(十一)》

41

D923.6;R13;X9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90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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