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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2.05.007

论强制型书证收集程序的竞合与选择

引用
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四类程序竞合,给当事人和法院对程序的选择与协调造成困境.实务中账簿凭证、鉴定材料、公文书证、核实材料等四类书证的职权命令模式更适宜替代为举证释明,法院依申请取证仍有独特的范围与优势,证据保全应限缩要件和效力以避免排斥温和的书证提出命令.依据程序与利益的差异性标准,程序竞合的纾解方案除"优先型"、"吸收型"外,还应完善"界定型",以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非职权性、非一般性、非直接强制性的制度边界.

程序竞合、程序选择、书证提出命令、职权取证、证据保全

40

D925.1;D663;F06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1YJC820002

202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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