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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2.03.008

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何去何从——以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为视角

引用
兆新股份董监高集体不保证年报真实性等一系列"不保真"事件引起了市场对于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董监高异议制度的疑问和反思.在注册制全面推行的当下,董监高异议制度承载着发现违规信息披露的现实功能与重要使命.然而董监高异议制度缺乏激励机制,同时异议规则本身并不完善,实践中暴露出规则滥用的问题,导致董监高异议制度的现实功能难以实现,甚至威胁正常的信息披露秩序.基于此,应当打通新《证券法》第82条第四款与董监高责任减免之间的联系,并将一种董监高减免责任的"示范动作"作为该款功能之一,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同时以"陈述理由"为核心,结合"陈述理由"的类型划分实现异议规则的规范化和责任减免机制的构建,以助力董监高异议制度现实功能的实现.

董监高异议制度、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保证责任

40

F276.6;F832.51;J6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武汉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项目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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