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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1.06.015

论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引用
《民法典》对融资租赁规则作了一些修改,但仍不够完善.在承租人擅 自转租租赁物的情形下,《民法典》第753条赋予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擅 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质上将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利的条件限窄了.获得约定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合同目的.出租人实现租金债权可以有多种方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并不必然导致租金债权无法实现.因此,不应将解除合同的权利直接赋予出租人.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在依法确定出租人是否有权终止合同时,应该根据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融资租赁;擅自转租;根本违约;法定解除

39

D923.6;F272.92;F407.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014

2021-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7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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