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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1.05.008

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处罚的裁量之治

引用
自1994年至2020年底,证监会中央机构累计对559个单位和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观察"数值数距式"和"倍率数距式"两种处罚模式下的处罚结果,证监会未充分利用此前《证券法》第202条赋予的自由裁量空间,既有处罚呈现出一定裁量逻辑与标准不明确的问题,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执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比较观察,美国联邦法院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的制裁较为灵活地运用了法律所赋予的裁量空间,行政法官审裁程序背后的独立性、稳定性与专业性促进了执法风格的连贯和相对统一.我国证监会未来应当进一步优化内部行政控制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处罚委员会的独立性与稳定性,藉由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方式的科学化,鼓励证监会更加自信、灵活地运用《证券法》(2019修订)第191条所赋予的裁量空间,不断提高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与效益.

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处罚数额;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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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监管行为研究:1994-2017";深圳大学2020年青年老师科研启动项目"证券市场规制理论研究"的成果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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