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4.013
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我国当前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运行状态与行业摧枯拉朽式的发展状态并不匹配.数字经济领域创新企业的平台化归集现象呈现加速状态,平台集中后限制竞争行为亦时有发生.追溯源头,结合《反垄断法》的修订以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推出,健全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迫在眉睫.健全审查制度的第一要务为破除理念困惑,就其设立必要性达成共识;其次在完善过程中应吸收域外相关研究成果与案例实操经验,进一步明晰健全该制度的重心所在:在行政执行层面增强主动性与效率性,在标准设定层面可于经营额标准外补充新审查管辖标准,包括引入数据集中对市场竞争影响的考量,关注并购对数字经济创新的影响,并在交易审查过程中注重并购后行为条件的设定,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双边平台;合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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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竞争法实施难点问题研究"19BFX163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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