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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1.02.01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相对解释

引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性质判定直接关系到经济性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的处罚边界.将管理制度或前置法秩序视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难以保障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的实现.依据前置法规定或产品质量鉴定意见对伪劣产品进行定性判断,不仅容易在经验层面上导致司法法条主义,而且在价值层面上也与刑法人权保障理念、刑法最小化观念以及比例原则的要求相偏离.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应当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的目的、意义与体系地位对其进行独立解释与判断.应当把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欺骗性”这一根本特征,并解释到“伪劣产品”构成要件之中,本罪构成要件的定罪功能将更为健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劣产品、《产品质量法》、相对解释

39

D924.32;TB30;TS225.16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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