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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1.02.016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分化

引用
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括了多种罪状.寻衅滋事这一表述本身即包含了价值性否定和道义性谴责的因素,从明确性原则出发,应厘清寻衅滋事罪各个罪状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安全、经济秩序等犯罪之间的关系.从行为刑法的基本立场出发,应把寻衅滋事罪的判断重点放在客观构成要件的刻画上,而不是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这一道义非难上.从寻衅滋事罪破坏的是社会秩序这一法益出发,因行为的随意性破坏了信赖利益,因此应成为共通于各个罪状的构成要件要素.起哄闹事是寻衅滋事的同义反复,对于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应做消极化解释,当某行为不符合罪状清晰的寻衅滋事类型时,不得再将其归入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之中.

寻衅滋事、随意、信赖原则、起哄闹事

39

D924.36;F810.42;D631.4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7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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