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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1.02.011

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与诉讼地位——以《民法典》第1188条的适用为中心

引用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明晰的民法规范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适格被告的确定.当前有被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监护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四种迥异的观点与做法.回归民法规范目的与妥善解决民事审判与执行实务困境的需要,宜将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相应的记载.

监护入、侵权责任、共同被告、适格当事人

39

D925.1;F830.91;F550.6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8SFB2027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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