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1.02.008
“两法衔接”的制度法理——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视角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以“有效衔接”、“高效衔接”为原则,实现“治理整顿”的目的,体现了“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价值取向.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我国“两法衔接”机制需要兼顾“自由与平等”、“公正与法治”等价值需求,遵循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原则,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既能够相对独立行使职权,又可以进行合理、有效衔接.当今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需要依据“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继续积极推进“两法衔接”等诸多制度改革.
两法衔接、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价值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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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G641;D64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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