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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1.02.003

通过职务行为套取补偿款的行为性质

引用
在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套骗补偿款的案件中,只有对补偿款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立贪污罪的正犯;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骗取补偿款的,仅成立诈骗罪与滥用职权犯罪的想象竞合.贪污罪、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使第三者(含单位)非法占有,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将补偿款违规发放给他人的,即使没有分赃,也构成贪污罪;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帮助他人骗取补偿款的,即使没有与正犯通谋、没有分赃,也成立诈骗罪.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一般主体骗取补偿款或者与之通谋,违规将补偿款发放给一般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成立贪污罪,一般主体成立诈骗未遂(无通谋时)或者贪污罪的共犯(有通谋时);在这种情形下,既不能对一般主体认定为诈骗既遂,也不能对国家工作人员仅认定为滥用职权犯罪.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决定将补偿款发放给他人,进而收受贿赂的,即使没有分赃,也应按贪污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具有处分权限的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骗取补偿款的,不管是否分赃,均构成滥用职权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如若同时索取、收受贿赂的,应将受贿罪与前一重罪实行数罪并罚.

补偿款、贪污罪、诈骗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目的

39

D924.392;D630.9;F291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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