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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0.05.006

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的界分——以法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为焦点

引用
构成要件认识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划分,取代传统上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分类,代表着认识错误分类功能化的合理发展趋势.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的界限混淆,对解读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犯罪评价意义造成了困扰.其症结在于,理论上未能厘清违法性认识同构成要件的法规范性要素认识之间的关系.违法性认识错误限于抽象的违法性认识欠缺,不影响主观归责;行为人对不法行为的法规范性构成要素缺乏认识,属于构成要件认识错误,阻却犯罪的故意.贯彻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的恰当路径,不是将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归责条件,而是将不法构成要件的法规范性要素纳入故意的认知范畴.

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错误、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规范性要素、主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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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重点项目“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评价中的意义研究”项目编号:CSZ18001

2020-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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