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20.03.008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的信托法构造
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究竟是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委托法律关系,立法并没有明确,理论界也存在争论.公司债券合同的不完备性、债权投资的委托代理成本、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集体行动困境决定了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监督债券发行人,管理债券事务,而信托法律关系因受托人广泛的自由裁量功能,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受益人享有监督受托人的权利等特点而明显更适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且比较法上也是更倾向于以信托法律关系来构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公司债券之债权及其附随权利是公司债券信托的信托财产,债券持有人是公司债券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信托法律关系构建我国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制度需要《信托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修改提供制度支持.
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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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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