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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0.01.016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不必重于普通过失

引用
业务过失的刑法惩处重于普通过失是传统过失犯领域中的铁则,但业务范围的持续扩张使得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的边界不清,这造成了这一铁则在司法适用上的异议.更为关键的是,这一铁则的正当性在遭受批判后,为之辩解和反驳的观点始终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业务过失(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类型,但我国刑法未遵守这一铁则,立法者根据现代业务过失(犯罪)的特点作出了契合我国实际的规定,这使得它的法定刑轻重有度.因此,以这一铁则为标尺来评判我国刑法中的业务过失(犯罪)规定并不妥当.并且,业务过失的惩处重于普通过失不是我国业务过失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

过失、普通过失、业务过失、过失犯

38

D924.11;F2;B82-057

江苏省"青蓝工程"项目19BFX075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7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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