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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20.01.008

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困境及其应对——兼论商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引用
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纠纷在近年来引发广泛关注.我国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内容既包括资产收益权、管理性权利等基本权能,也包括处分权.婚姻法与商法规范在夫妻共有股权行使条件上存在差异,前者强调夫妻双方“一致意见”,后者要求由公示方行使股权.将不同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进行组合,行使效果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公示方擅自处分共有股权的法律效果引发了较大争议.商法和婚姻法规范既有交集也有差异,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规范竞合.为解决夫妻共有股权行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需要更精细化的规则:第一,在公示上实现商法与婚姻法兼容;第二,在管理权行使上,商法规范具有特殊性,应当优先适用;第三,在行使处分权尤其是公示方擅自处分股权的问题上,婚姻法要求的夫妻一致意见具有特殊性,应当将商法与婚姻法综合运用以完善现有规则;第四,针对公众公司股权行使应保障商法优先.

股权共有、夫妻财产制、夫妻共有财产、股权行使、股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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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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