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6.016
论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改造模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行之初就彰显着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却未得到有效缓解,增加了司法负担,消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此,理论与实务界提出了检察院抗诉模式、限制上诉权模式和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模式,以期破解部分地区上诉率较高的难题,然而这三种不同的救济程序改造模式均有其局限性.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改造需要考虑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注重人权保障的实现,可以在选择程序简化模式的同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控辩协商程序以及司法责任制,从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的良性运行.
认罪认罚案件、救济程序、检察院抗诉模式、限制上诉权模式、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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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TP314;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059
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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