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9.06.007
财产犯罪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以日本、德国、中国刑法为对象
通过分析日本、德国刑法关于财产犯罪的规定,可以发现:在行为对象上,日本刑法区分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德国刑法区分了物和(狭义)财产,并由此导致两国在保护法益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范式;在盗窃等取得型犯罪的行为方式上,日本、德国刑法或直接或间接就其中的财物犯罪规定了占有这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在主观目的上,德国刑法区分了不法所有目的和不法获利目的;在财产损害上,德国刑法仅就(狭义)财产犯罪规定了财产损害要素;而日本刑法在主观目的、财产损害这两方面未作明确规定,遂使得理论上时有争议.与日本、德国不同,中国刑法在行为对象、取得型犯罪的行为方式、主观目的、财产损害等方面,均未作区别规定,故在解释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时,需分别适用一元概念和理论;区分不同犯罪类型,分别构建解释学概念和理论的思路,缺乏法律规定上的依据.
财产犯罪、财产性利益、占有、主观目的、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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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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