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路径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19.05.006

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路径

引用
现行保险法规范对投保欺诈的规制明显不足,为投保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既有的非保险法规制路径有合同法和侵权法两条路径.对于前者,投保欺诈不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无法为保险人提供救济.此外,承认保险人欺诈撤销权规定的可适用性,则会破坏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框架,损害《保险法》的体系性,因而均不足取.对于后者,故意损害他人纯粹经济利益的行为在我国侵权法上可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投保欺诈属于故意损害保险人纯粹经济利益,造成保险人经济损失的,构成侵权,投保人须对保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侵权法路径在举证方面的难度和成本导致其并非投保欺诈的最优规制路径.为实现对投保欺诈最充分的规制,保持法秩序的一致性,应当回归到保险法路径中,以对价平衡原则和保险消费者保护原则为基本价值理念,对保险法规范进行改造.一是将2年除斥期间延长为5年,二是将除斥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作为除斥期间规定的适用前提.

投保欺诈、欺诈撤销权、纯粹经济损失、对价平衡原则、除斥期间

37

D920.4;F840;F2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FFX016

2019-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59-7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37

2019,37(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